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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辽宁政法干警招录公安系统递补人员资格审查公告
来源:辽宁人事考试网 2010-9-8 编辑:zhoupanyu 【字体:小 大】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公安系统招考(招生)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公告

 

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公安系统招考(招生)递补人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公告

 

根据《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考(招生)公告》、《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工作面试前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等有关事项公告》,现就公安系统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递补人选 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时间

2010998001030

二、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地点

沈阳炮兵学院军人俱乐部(沈河区东大营街31号),

乘车路线:由沈阳站乘271路公交车到炮兵学院站下车即是。

三、递补人选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

(一)资格审查内容

资格审查依据《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公告》中的报考条件及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审查的内容包括年龄、专业、学历、学位及其他条件等内容。考生需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向审查部门提供如下材料:两张两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书、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户口簿;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另须提供学士学位证书;20082009届未就业毕业生另需开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毕业证、退役士兵证、户口簿、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以及本人户口所在地省辖市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加盖公章的退役士兵证明;已就业的,另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符合加分条件的还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报考“四个计划”职位的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其中,“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的考生到团省委办理;“到村任职工作”的考生到服务地所在的市委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办理。

报考者系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未就业毕业生尚没开具未就业证明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报考者的户籍和档案仍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未就业的,由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档案已转到县(市、区)级及以上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且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相应的档案保管部门出具《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内容

1、身高及体重:男性身高不低于1.70,体重不少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不低于1.60,体重不少于45千克,身体必须匀称。

判定过于肥胖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2、视力及辨色力:左右眼单眼裸视力均应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4.9,无色盲、色弱。

3、嗅觉正常。

4、听说基本能力: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5、身体综合条件: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地包天及各种疤麻痣等),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身体无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及其他明显特征,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请递补考生务必带齐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逾期视为弃权。

 

因递补人员资格审查(身体基本条件检查)不合格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咨询电话:13324002246

 

附件:2008年和2009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未就业证明.doc

附件: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资格审查(身体检查)递补人员名单(二学位).xls

附件: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资格审查(身体检查)递补人员名单(专科).xls

附件:2010年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公安系统招考(招生)资格审查(身体检查)递补人员名单(专升本).xls

     辽宁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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